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,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网站经营秩序,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营造诚信、公平、有序的在线旅游市场环境,结合日照市实际,现就规范旅游网站经营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。
一、总体要求
以打造“阳光海岸·活力日照”旅游品牌为导向,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、规范与发展并举,建立健全旅游网站经营监管长效机制,推动在线旅游平台依法合规经营,促进日照市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。
二、规范经营主体资格
(一)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。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网站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,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,取得营业执照,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。
(二)落实网站备案要求。旅游网站经营主体应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完成网站ICP备案,并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。
(三)取得相关经营许可。涉及旅行社业务、在线旅游平台服务等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,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,并在网站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信息。
三、规范信息发布行为
(四)确保信息真实准确。旅游网站发布的旅游产品、服务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得进行虚假宣传,不得发布误导消费者的信息。涉及价格、行程、住宿、交通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更新。
(五)明示旅游产品详情。旅游网站应当明确标注旅游产品的线路安排、费用包含项目、自费项目、购物安排、退改规则等关键信息,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。
(六)规范用户评价管理。旅游网站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评价管理制度,不得删除、屏蔽消费者真实评价,不得虚构好评或雇佣网络水军进行虚假评价。
四、规范交易与合同行为
(七)完善在线交易规则。旅游网站应当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,明确订单确认、支付方式、发票开具、退订改签等流程,并在网站显著位置公示。
(八)规范电子合同签订。旅游网站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交易后,应当依法签订电子合同或出具服务凭证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完整保存交易记录不少于三年。
(九)落实先行赔付机制。鼓励旅游网站经营者建立先行赔付制度,对因平台内经营者责任导致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情形,平台应先行赔付或协助消费者维权。
五、强化安全保障义务
(十)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。旅游网站经营者收集、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原则,明示收集使用目的和范围,并采取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,不得泄露、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。
(十一)建立投诉处理机制。旅游网站应当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,公示投诉电话、邮箱等联系方式,并在收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反馈。
(十二)配合行业监管。旅游网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文化旅游、市场监管、网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,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,不得拒绝、阻挠或隐瞒。
六、加强监督管理
(十三)建立联合监管机制。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、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建立旅游网站联合监管工作机制,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,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(十四)实施信用分级管理。建立旅游网站经营主体信用档案,根据经营行为、投诉处理、行政处罚等情况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,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,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。
(十五)畅通社会监督渠道。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旅游网站经营行为进行监督,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。
七、附则
(十六)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三年。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、省相关政策调整,从其规定。
(十七)各区县人民政府、各功能区管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具体落实措施,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。
日照市人民政府
2025年X月X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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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9-18 17:10:42